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29日聯合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暫行辦法》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根據《暫行辦法》,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企業用于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于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對于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2/3。崗位分紅激勵方案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再享有原崗位分紅權。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企業應當按照崗位在科技成果產業化中的重要性和貢獻,確定不同崗位的分紅標準。(選自國資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