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涉及相關各方合法權益保障,資產或項目的估值必須公平,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防止非公有資本權益受損。這就要求建立明確的規范、制定嚴格的程序,對資產估值和股權融合后的企業運營作出制度性安排。
對股權融合前國有資產進行科學公允的估值。厘清國有資產的形態和類型,是公正評估國有資產價值的前提。一般來說,有形資產比較容易估值,而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資產則容易被忽視或不易估值。一是專利、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二是特殊資源性資產,如資源開采權、特許權、專營權、土地使用權、冠名許可權等。國有企業的這些資產是與其民生保障、公共服務等特殊功能相對應的,其他企業難以獲得。三是政策保障資源性資產。部分國有企業隱含有價格補貼、虧損補助、信用擔保等,這些政策保障性資源為企業運營提供了重要保護。四是商譽。商譽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研究型、創新型、品牌型企業,有的具有較高知名度,有的具有明顯的技術、人才優勢,創新潛力大,成長性高。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時,應高度重視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但是,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尚未對企業特殊資源性資產、政策保障資源性資產作出明確界定,對商譽也僅納入了外購商譽,未對企業自創商譽作出規定,亟待彌補、完善。在股權融合前,應對各種形態的國有資產進行分類登記、確認,然后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逐項對國有資產進行科學公允的估值。
清晰界定股權融合后企業經營的性質和有關政策安排。新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是否繼續承擔公益責任或政策性任務,應當予以明確。繼續承擔公益責任或政策性任務的,應在公司重新登記的章程中作出清晰表述,并對新企業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權益(如資源權益、政策性保障權益等)作出明確規定,將這些權益價值計入國有資本。對不再承擔公益職責或政策性任務、完全市場化運營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原國有資產中資源性資產難以剝離收回的,應以市場定價方式轉讓給新企業或作價計入國有資本;可以剝離的(如土地使用權),可一次性拍賣注銷;對經營將持續產生重要影響和效益的(如專營權、特許經營權等),應以市場價值處置;有政策性保障權益的,應撤銷或收回。
對新上投資項目作出統一明確的制度安排。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可急于求成,當前最緊要的是健全制度和規則,確保改革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尤其是對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籌資建設的投資項目,應加快健全相關配套法規,明確經營領域、類型、性質、責任、特殊權益性資源和政策保障性資源等內容,確保其規范有序發展。此外,應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全過程建立健全包括國有資產權益處置在內的審查監督機制。對國有資產估值中確有必要讓利的項目,應作出明確說明,并經過批準程序,讓利讓在明處,防止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
在國有資本投資非公有制企業形成混合所有制經濟時,也應按照同樣的程序對非公有制企業資產進行估值,并作出運營的制度性安排。
(選自國資委網站)